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特有)
1.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2.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
(1)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2)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举例】赵某拥有一辆价值250万元的汽车,某日与老榆树“亲密接吻”,发生维修费用80万元。赵某为车辆购买保险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见下表(单位:万元)
| 保险价值 |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法律后果 |
情况一 | 250 | 3 | 300 | 属于“超额保险” |
情况二 | 2.5 | 250 | 赔偿金额=80 | |
情况三 | 2 | 200 | 赔偿金额=80×200÷250=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