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其他] 【重要知识点积累8.22】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发表于:Sun Aug 22 10:59:57 CS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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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
  ①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单位签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③银行签章
  银行未加盖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与盖专用章具同等效力

  (2)签章的注意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只是保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后手签章即使符合规定也无效

  (3)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如无记载,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出票人签章: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背书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没有记载,可以推定记载,并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付款地: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

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上效力

不得转让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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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8-22 11:00: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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