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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