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1.概念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3)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4)军事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