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禁止事项
(1)绝对禁止——必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相对禁止——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9.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
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程序。
在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于转让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受让方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交易价款 | 以人民币计价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结算 | |
一次性付款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 | |
分期支付 | 首期 | ≥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
其余 | 提供担保,支付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10.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监、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