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保证与追索权的行使
1.背书
(1)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一种票据行为。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对物的抗辩)
(2)背书记载事项
(3)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①背书附条件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②部分背书(背书行为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背书行为”无效。
③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2.保证
【解释】甲向乙签发了一张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同时丁以保证人身份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这就是票据的保证。
清偿汇票债务后,保证人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1)保证的记载事项
(2)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追索权的行使
(1)被追索人的确定
①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内容
初次追索的内容: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再追索的内容: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再发生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追索时效
票据种类 | 票据权利时效 | |
汇票 | 银行汇票 | 出票日起2年 |
商业汇票 | 到期日起2年 | |
本票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出票日起6个月 | |
追索权 |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
再追索权 | 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