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伪造行为的界定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伪造的责任承担
①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②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③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的变造
(1)变造行为的界定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2)变造的责任承担
①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②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