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
【学习提示】抗辩切断制度是经常考查主观题的内容,该法条需要灵活运用。
(1)对物抗辩
票据行为不成立 | ①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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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人抗辩
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