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必背法条
知识点 | 考核角度 | 必背法律条文得分点(红字为得分关键词) | |
票据 权利 | 如何取得 | 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银行贴现除外):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
不能取得的情形 | ①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②明知前手有上述情形,而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
善意取得 | 持票人支付了相应对价、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 ||
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影响 |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 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行为,其 “票据行为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 |
银行承兑协议无效或被撤销 | 该银行的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该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 ||
合同记载100万元,票据签发200万元,以何为准? | 票据行为的内容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按照票据行为(200万元)来确定 | ||
若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的,会对权利有何种影响? | 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 ||
补救措施中的挂失止付的效力 | ①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②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③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④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
公示催告程序中,如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有何种后果? | ①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若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②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后,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 ③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 ||
票据 责任 | 如何辨别需承担票据责任的主体 | 主要看行为人的票据行为形式要件(签章)。由于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依法签章,若未签章的,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也就不承担票据责任 | |
出现伪造情形的,如何判断谁承担票据责任? | ①看谁在票据上有真实的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 ②被伪造人肯定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伪造人若是以自己名义签章后背书的,伪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若是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的,不承担票据责任。 ④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 ||
出现变造时,责任如何承担? | 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②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③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之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④如果无法分辨变造之前与之后,视为变造之前签章 | ||
票据 抗辩 | 对人的抗辩 |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
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是否可以对其抗辩? | 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注意只是强调明知,不含重大过失) | ||
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即票据债务人不得拒绝谁的追索权?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注意,这个持票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与票据抗辩制度相结合) | ||
背书 行为 | 背书附有条件如何处理? |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 |
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况下,后手再转让会造成何种法律后果? |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
背书时不写“被背书人名称”是否有效 | 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背书若非连续,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 ||
非转让背书包括哪两类? | 质押背书与委托收款背书 | ||
票据 保证 | 票据保证的形式成立有效要件 | ①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②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注意,此处出题会从票据法的保证“变轨为”民法上的保证,具有综合性) | |
不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票据保证是否有效? | 有效。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
商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同时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谁为被保证人? | 未记载付款日期,商业汇票视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票据无承兑人,因此被保证人为出票人 | ||
未记载保证日期票据保证是否有效? | 有效。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
追索权 | 期后追索是基于何种情形? |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前手行使追索权(注意:此处判断前手的范围还要基于其他票据法规则来综合分析) | |
被追索对象的确定 |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
首次追索权追索金额范围如何界定? |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