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 2•单选题】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 已被告知 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 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 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第7页 共8页
D.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 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 A
【解析】( 1)选项 AB: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不属于表见代理,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 2)选项 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既然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 3)选项 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