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政府采购程序  发表于:Fri Apr 26 16:27:06 CST 2019

洋洋-ch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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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程序
  1.文件保存时间
  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2.招标采购程序
  (1)时间规定
  ①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③澄清与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④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保证金制度
  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
  ③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竞争性谈判程序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询价程序
  (1)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有关主体及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了解)
  【注意】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评审结束程序(了解)
  7.中标、成交结果的拘束力
  (1)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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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9-04-26 16:36: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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