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特征: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寄、寄售不属于)
②在“代理权限内”“独立”的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
③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
订立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不可以代理。


滥用代理权(本质是有代理权的)
①自己代理;②双方代理。这两者的效力待定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恶意串通 这是无效代理   代理了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付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
①没有代理权;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终止后实施
三者属于效力待定。但是“相对人明知”,则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