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算预备费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2)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2.预算周转金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2)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3.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相关链接】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