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限制 |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有约定的除外。 |
行使期限 | (1)有限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2)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提示: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
损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 (1)其他股东:转让股东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 提示: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
(2)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 提示: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