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学习小屋] 【浓缩精华】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发表于:Mon Jul 23 08:30:54 CST 2018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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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30”;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自行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
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强行清算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
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
清缴所欠税款;
  (4
清理债权、债务;
  (5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5、
财产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款→债务→投资分配。
6、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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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07-23 08:31:07 只看该作者
【债权申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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