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政府采购的监督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2、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3、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实施“监察”。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