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传统范围内的特殊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缝纫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6)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7)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13%)若只印刷,按“加工劳务”征收增值税。(税率17%)
(8)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2、“营改增”范围内的特殊规定
(1)应税服务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