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撤销
一、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二、法定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以德报怨)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撤销权的行使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