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意】由于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将外购的货物、服务等用于修建厂房,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新增)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新增)
【注意】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该条已作废)
(7)上述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注意】运送货物如果进项可抵扣,运费才可以抵扣。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9)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10)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1)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