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接管规定:

条件

商业银行“已经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决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后果

一不变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一变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期限

接管期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2(小于等于2年)

终止

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