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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财务报表时,会关注哪些矛盾事项和风险点呢?财务报表的这些端倪,可能存在税务问题,我们通过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企业有相同情况的可以提前自查整改。 【案例1】A公司的会计人员,对已发出并且客户已经签收的货物,没有确认收入。A公司将收取的款项,挂账预收账款,在客户要求开票的时候才确认收入,这样做有什么风险呢? 预收账款期末余额远高于企业历史水平及同类企业水平。税务机关怀疑,企业取得收入故意不开票、不申报交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企业没有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未及时申报缴纳。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们要关注三个时点:1、签订了书面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说,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三个时点采用孰先原则,即:哪一个是最早时点,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正确的做法是,虽然还未向对方开票,也应确认收入及确认对应销项税额。否则,面临补税和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罚款。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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