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的核算
应收账款是指政府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政府单位应视应收账款收回后是否需要上缴财政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对于事业单位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收回后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目前,我国政府会计核算中,仅引入了坏账准备这一资产减值准备项目。除了对事业单位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外,对于其他资产均未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一)应收账款的核算
(二)坏账准备
坏账是指政府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坏账准备是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对应收款项计提的减值准备。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1.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是根据会计期末应收款项的余额和估计的坏账比率,估计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
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款项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的方法。账龄指的是债务人所欠账款的时间。虽然应收款项能否收回以及能收回多少,不一定完全取决于时间的长短,但一般来说,账龄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就越大。
个别认定法,是根据每一项应收款项的情况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2.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或+“坏账准备”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3.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
(1)提取坏账准备时
借:其他费用
贷:坏账准备
(2)冲减坏账准备时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费用
(3)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4)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并且在预算会计中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非财政拨款结余
长期投资的核算
长期投资是事业单位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为了核算长期投资业务,事业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中设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投资收益”“权益法调整”等科目,在预算会计中设置“投资支出”“投资预算收益”等科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下应设置“成本”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按照“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设置明细科目。
(一)长期债券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且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持有投资期间,应当以被投资单位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基础,计算确定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金额,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的核算
政府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政府单位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为了核算无形资产相关业务,政府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中设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研发支出”等科目。
(一)无形资产的取得
政府单位取得无形资产的方式主要包括外购、自行研发和无偿调入。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分别不同取得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1.外购的无形资产
政府单位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
政府单位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政府单位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政府单位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自行研发项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发生的各项支出。该科目下应当分别“研究支出”“开发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建设项目中的软件研发支出,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3.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
政府单位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在财务会计中,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或“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政府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1.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3.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4.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 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等
贷: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三)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