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1.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企业在确定其是否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


  2.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收取的与客户未行使权利相关的款项须转交给其他方的(例如,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财产需上交政府),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


  【例40】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19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 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 000 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 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19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 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本例中,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 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因此,甲公司在2×19年销售的储值卡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为372 613元[(400 000+50 000×400 000÷950 000)÷(1+13%)],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 000÷(1+13%)×13%=46 018(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销售储值卡:
  借:库存现金              1 000 000
    贷:合同负债               884 95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 044


  (2)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372 61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6 018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2 6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 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