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基础设施核算内容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会计处理
为了核算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单位应当设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1.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其账务处理与固定资产基本相同。
2.按月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额: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3.处置公共基础设施时:
借:资产处置费用【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资产时,按照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
无偿调拨净资产【无偿调出非现金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溢【单位资产清查过程中盘亏或者毁损的账面价值】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已提取的折旧和摊销】
贷: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