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政府单位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政府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1)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3)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4)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 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政府单位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按月摊销时,按照应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