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首先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再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 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1.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 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①期望值是按照各种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的金额。如果企业拥有大量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并估计可能产生多个结果时,通常按照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金额。

 ②最可能发生金额是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中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即合同 最可能产生的 单一结果。当合同仅有两个可能结果(例如,企业能够达到或不能达到某业绩奖金目标)时,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可能是恰当的。

 (2)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 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极可能不会发生 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其中,“极可能”发生的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即,可能性超过 50%”,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即,可能性超过 95%”。
  企业应当将满足上述限制条件的可变对价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 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 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的折现率。该折现率一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情况的变化而变更。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 实际利率法摊销。
  为简化实务操作,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3.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 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甲公司换出: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00万元
  乙公司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90万元
  借:固定资产    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因对价的形式而发生变动(例如,企业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股票,股票本身的价格会发生变动),也可能会因为其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例如,企业有权收取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企业的履约情况而发生变动)。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4.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 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 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 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 全额冲减交易价格。在将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 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