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执业一项股权转让为目的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时,遇到一个问题,请网校老师和同学们多多指教,具体如下:被评估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营改增前自建和购买了房产,当时均未抵扣增值税,现在评估基准日是2020年12月31日,在使用成本法评估上述房产时,需不需要含增值税。目前我们小组两种观点是:不需要含增值税,因为被评估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一种观点是需要含增值税,因为被评估企业取得房产时没有抵扣进项税。请问,哪种方法更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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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执业一项股权转让为目的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时,遇到一个问题,请网校老师和同学们多多指教,具体如下:被评估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营改增前自建和购买了房产,当时均未抵扣增值税,现在评估基准日是2020年12月31日,在使用成本法评估上述房产时,需不需要含增值税。目前我们小组两种观点是:不需要含增值税,因为被评估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一种观点是需要含增值税,因为被评估企业取得房产时没有抵扣进项税。请问,哪种方法更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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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帮顶一下,好深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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