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服务实务] 【知识点分享】涉税服务实务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发表于:Fri Sep 10 14:00:48 CST 2021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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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3.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未产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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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9-10 15:36:28 查看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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