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相关法律]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一般规定  发表于:Wed Jul 19 15:08:10 CST 2023

jxgdwl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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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1.信息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公开原则)

  2.查明事实基础上给予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相关规定

  (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2)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4)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4.执法主体。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回避

  (1)主动回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2)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6.告知义务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7.证据

项目

规定

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提示】与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相同,一并理解。

证据的适用

①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②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全程记录、归档保存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9.处罚决定的公开与撤回。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10.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特别注意】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是普通程序中的特殊环节)

  无论适用哪一种程序,都必须做到:

  (1)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对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

  (2)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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