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
1.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
合法原则 |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合理原则 | ①符合立法目的;②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③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④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公平公正原则 |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
公开原则 | ①行政处罚依据公开; 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程序正当原则 |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
信赖保护原则 |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
2.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
含义 | 是税务机关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 |
裁量基准的内容 | 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
制定基准的要求 |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不同种类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
制定裁量基准的程序 | (1)确认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2)整理、分析典型案例,为细化量化裁量权提供参考; (3)拟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形式 | 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
制定主体 | 省税务局应当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基准 |
裁量基准的实施 |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
3.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1)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33条精神一致)
(2)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4.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
(1)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6)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处罚,应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