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提示】涉及进口环节三个税:关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
纳税人 |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 |
完税价格 | 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 |
代收代缴义务人 |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 |
限制: | 限额以上 | 正常征收 |
限额以下 | 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 |
退货 | 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 |
管理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