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
中新协定中的条款 | 包括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税收居民、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财产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其他种类所得、特别规定等条款。 | |
税收居民 |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居民一般性条款主要表述为: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及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的所得或财产收益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 |
居民身份的判定 | ①永久性住所 ②重要利益中心 ③习惯性居处 ④国籍 | |
公司及其他团体居民身份判定依据 |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 |
常设机构 | 一般常设机构 | 具有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的营业场所 |
工程型常设机构 | 承包工程构成常设机构的一般表述为:“常设机构”一语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达到规定时间(通常为6个月)以上的为限,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 |
劳务型常设机构 | 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同协定对时间长度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 | |
代理型常设机构 | ||
保险业务常设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