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听证“终止”和“中止”的不同。
| 行政处罚法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
听证的范围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 对公民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组织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
听证权告知 | 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 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听证申请的提出 | 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形式未明确规定) |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 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未作明确规定 |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
听证通知 | 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
听证的主持与参与人 |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 |
组织听证会 |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辩论 | —— |
制作听证笔录 | 制作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案卷制度 | |
听证的中止 | —— | 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布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
听证的终止 | —— | (1)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应当予以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