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相关法律] 涉税法律——注意听证“终止”和“中止”的不同。  发表于:Tue Oct 20 10:48:22 CST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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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听证“终止”和“中止”的不同。

 

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听证的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对公民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组织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听证权告知

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听证申请的提出

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形式未明确规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未作明确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通知

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的主持与参与人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

组织听证会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辩论

——

制作听证笔录

制作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案卷制度

 

听证的中止

——

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布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听证的终止

——

1)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应当予以终止;
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
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可以终止;
3)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可以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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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0-10-25 19:07:23 查看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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