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票分为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1)基本联次
发票联(购买方)、抵扣联(购买方)、记账联(销售方)
(2)专票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使用。2020.2.1起,除其他个人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自开专票,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3)一般纳税人不得领用开具专票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专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虚开专票;
b.私自印制专票;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票;
d.借用他人专票;
e.未按规定开具专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票和专用设备;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