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综合] 【一文了解】抵债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发表于:Thu Mar 16 18:00:12 CST 2023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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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债务人存在以房屋抵押借款,到期无力偿还债务,债务人的抵押的房产抵债;或债务人未抵押房产,但因到期无力偿还债务,债务人以房产抵债。那么,对于抵债的房产,债务人何时停止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何时由债权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疑惑,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债权人通过签订抵债协议等取得的抵债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办理房产证变更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原债务人缴纳;缴纳至房产证变更的当月末。房产办理房产证变更后,由取得房产的债权人于房产证变更的次月开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房产抵债协议生效日所属月份至房产办理房产证变更当月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债务人(即原房产持有人)缴纳。


二、 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抵债房产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抵债房产,自法律生效时发生效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对于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抵债房产,因自法律生效时发生效力。个人意见是债权人应于法律生效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即法律生效次月至房产办理房产证变更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债权人缴纳,不应以未取得房产证为由拒绝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建议跟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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