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税法二] 扣除项目的标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发表于:Mon Dec 18 20:11:54 CST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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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三步法)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退保金)×
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10%


  2.
电信企业:在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上述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3.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相关规定:
  1.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不得税前扣除(委托个人代理除外)。


  2.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含手续费佣金),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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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3-22 09:53:47 查看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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