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营改增(2016年5月1日)之后建造的新房,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差额计税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6000×85%)÷(1+9%)×9%=900(万元)
问题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未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新苑小区”住宅楼销售8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该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4500-100)×85%=3740(万元)
问题3: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罚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00-30)×85%+[3740+(6000+180)×85%]×5%=849.15(万元)。
问题4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第一步:不含税收入=16000-900=15100(万元)。
第二步:扣除
应扣除的土地成本=(6000+180)×85%=5253(万元)
应扣除的开发成本=3740(万元)
应扣除的开发费用=849.15(万元)
应扣除的税金及附加=(900-300)×(7%+3%+2%)=72(万元)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建房产,加计扣除=(3740+5253)×20%=1798.60(万元)
扣除项目总额=5253+3740+849.15+72+1798.60=11712.75(万元)
第三步:增值额=15100-11712.75=3387.25(万元)
第四步:增值率=3387.25÷11712.75×100%=28.92%,适用税率为30%
第五步: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3387.25×30%=1016.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