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
“员工出差的费用凭票报销后,公司再按每次出差天数给予出差员工住宿补贴、交通补贴、餐费补贴,请问这些补贴是否属于国税发〔1994〕89号文里不征税的差旅费津贴,这些补贴是否需要纳入出差员工的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虽然给员工发的各类补贴是否交个税已经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也是个经久不衰的问题,时不时就会有人来咨询,今天,把这几个补贴统一给大家梳理一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案例中纳税人提到的国税发〔1994〕89号文的相关内容: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显然,案例中的纳税人对第4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有疑问。
正常情况下,我们出差发生的费用大概包括这几类:
上述费用基本都是可以取得发票的,过于零星的例如2块钱坐公交车、3块钱坐地铁、5块钱吃个路边摊早餐这种,可能有员工会觉得麻烦就不会特地去索取发票了。
所以,有些企业针对这种情况,以及为补偿员工不辞辛劳、千里奔波的辛苦,会额外提供差旅费津贴。
对于可以取得发票的差旅费,实报实销,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这一点毋庸置疑;
对于实报实销之外的差旅费津贴,虽然国税发〔1994〕89号文将其列为不征税收入,但在实务处理中,我们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否则,仍然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如何理解这3项原则?下面我们来一一解释:
1、合理化
2、标准化(制度化)
3、关联化
差旅费津贴规定为多少才算合理?
这个,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我们可以参考沈阳市税务局的答复: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差旅费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机关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职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并在附件中提供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目前该文件在财政部官网上已删除,但网上还是可以找到相应的参考标准。
在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中,相应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已经上调,并且更加细化,还单独规定了旺季上浮标准。
虽然企业内部对于差旅费津贴的规定不需要按照国家机关的标准进行,但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只要满足合理化、标准化(制度化)和关联化这3个原则,相信不会被税务机关质疑。
如果企业不放心内部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关于“误餐补助”,给大家提个醒
误餐补助 ≠ 午餐补助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