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资料(1)该企业所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奖励给职工,会计上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0
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借: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2500
自产的一批高档化妆品奖励给优秀的员工需要缴纳消费税150000*15%=22500(元)
【提示】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缴纳消费税。
问题2
资料(2)该企业所作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高档化妆品出租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调账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收入 22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
借:税金及附加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0
【提示】收取的化妆品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是不交消费税,逾期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出租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问题3
资料(3)该企业所做的会计处理正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收回的高档化妆品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其消费税不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委托加工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70000+50000)÷(1-15%)×15%=38823.53(元)。
【提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问题4
资料(4)该企业所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补缴的所得税应调整2020年的损益,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贷:所得税费用 2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提示】对于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由于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已结账,所有的损益账户在当期都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凡涉及调整会计利润的,不能用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本年利润”进行调整,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问题5
资料(5)该企业所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高档化妆品,应于发出商品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因此,该企业3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00÷(1+13%)×13%=13000(元)
该企业3月应纳消费税=113000÷(1+13%)×15%=15000(元)
调账:企业在商品发出时,应将预收的销售款从“预收账款”账户转作产品销售收入,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将应缴纳的消费税款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
【提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问题6
资料(6)该企业所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15600
贷:原材料 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