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追诉时效中断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就此“中断”,并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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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诉时效中断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就此“中断”,并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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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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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算点: 1.“没有连续状态”的犯罪:从“犯罪之日”起算。 2.“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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