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我的十里桃林】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税规则    发表于:Mon Mar 14 20:10:59 CST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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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方是个人的,委托方必须在收回后向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不是个人的,应在向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3、代收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售价计算,无同类售价的,按组价计算代收消费税
4、受托方补交消费税时,如收回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未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价计税
5、收回已代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计证消费税


 

牛仔很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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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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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2022-03-17 21:42:47 查看全部帖子

直接出售表示的就是 不高于

人家收回直接出售是以不高于计税价格出售才不交……
null发表于2022-03-15 07:38:40



余生的每一天,都是最年轻的一天。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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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2022-03-17 21:41:56 查看全部帖子
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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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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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3-14 20:38:35 查看全部帖子
太棒了,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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