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16(农历正月十六)今日学习内容
三、股东权利:
1、查阅权:a、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不包括复制)公司会计账簿(书面请求)
b、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分红权: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b、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增资优先认缴权: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b、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股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新股的决议。
4、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a、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资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提示: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b、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
5、表决权: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b、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持有股份行使表决权。
四、优先购买权诉讼:
股东资格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外转让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但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的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