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相关法律] 【浓缩精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十七章 刑事法律制度  发表于:Sat Nov 06 10:36:02 CST 2021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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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06 10:54:03 查看全部帖子
【经典练习】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认定为自首的必要条件。下列情形中,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有?
【经典练习】根据《刑法》规定,需追诉的最高型犯罪,其核准机关是?
【经典练习】下列原则中,属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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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06 10:43:58 查看全部帖子

十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一)构成

客体

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一般客体)

客观方面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持有伪造的增值专用税发票“5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3.持有前述以外的其他伪造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二)处罚

  1.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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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06 10:42:58 查看全部帖子

十一、虚开发票罪
  

(一)构成

客体

1.客体:国家发票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普通发票。

客观方面

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主体

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二)处罚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虚开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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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2021-11-06 10:42:10 查看全部帖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一种犯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
  1.一般情况: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并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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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06 10:41:39 查看全部帖子

九、逃税罪
  

(一)逃税罪的构成

客体

客体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应纳税款。

客观方面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缴纳税额10%以上;
2)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主体

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确因疏忽,不构成本罪。

  

(二)逃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区别

行为

罪名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逃税人勾结、故意不履行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少征税款

逃税罪共犯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知道逃税人的逃税行为,但出于私利佯装不知,对行为人的逃税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因此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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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2021-11-06 10:40:41 查看全部帖子

、减刑与假释
  1.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
  (1)种类:

种类

适用

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2.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1)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15年以上。

  (2)限制:
  ①累犯不得假释;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③依照《刑法》第86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
  ④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3)优先假释:
  年满80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
  (4)假释的考验期限: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遵守一定条件,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管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5)假释的撤销:
  假释的考验期内,有以下情形,应当撤销假释:
  ①新罪:“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②漏罪:“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③违反假释的监管规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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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2021-11-06 10:40:07 查看全部帖子

七、数罪并罚与缓刑
  1.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间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1)情形:
  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③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新罪);
  ④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思考】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依法定罪量刑,这既不是数罪并罚问题,也不是累犯问题。

  (2)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折中原则。
  (3)适用
  ①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②漏罪:先并后减;
  ③新罪:先减后并。

  2.缓刑
  缓刑,是指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的特点是:判处一定刑罚,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1)适用对象: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
  ①不满18周岁的人、
  ②怀孕的妇女
  ③已满75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2)限制:
  一是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是根据犯罪情况,对判处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
  (3)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所判刑罚

考验期

最低期限

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

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

不能少于1年

  (4)禁止令: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缓刑考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2个月”。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5)撤销:
  ①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漏罪&新罪)
  ②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种情况下撤销缓刑,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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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2021-11-06 10:39:33 查看全部帖子

六、累犯、自首、立功
  1.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种类

成立条件

处罚

一般累犯

前后均故意犯罪+前后均有期徒刑以上+执行完或赦免后5年内+年满18周岁

应当从重、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特别累犯

前后均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任何时候

  2.自首

种类

成立条件

处罚

一般自首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尚未掌握的是指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

  视为自动投案: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③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⑥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⑦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⑧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⑩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3.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案件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种类

成立条件

处罚

一般立功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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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2021-11-06 10:38:57 查看全部帖子

五、刑罚种类

种类

适用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从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可独立、也可以附加;附加适用时,一个犯罪可以适用多个附加刑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由社区进行矫正的刑罚方法。
  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予关押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
  管制具有一定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现在将犯罪分子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这是有期徒刑区别于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以及管制刑的基本特征。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须与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同时适用。一般适用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可获得减刑或者假释。

类型

性质

期限

数罪并罚

起算

羁押折抵

执行

管制

限制人身自由(不关押)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不超过3年

判决执行之日

1日抵2日

实行社区矫正;可以宣布禁止令;同工同酬

拘役

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不能超过1年

1日抵1日

教育改造,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酌量发劳动报酬

有期徒刑

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总和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20年;总和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25年

1日抵1日

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

——

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5.死刑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有《刑法》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注】死刑缓期执行,又称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
  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死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①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④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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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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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

年龄

犯罪种类

责任承担

不满12周岁的人

任何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

任何犯罪

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宽严相济原则,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1.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
  2.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3.“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5.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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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一般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情形

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5年

5年

5年≤法定最高刑<10年

10年

法定最高刑≥10年

15年

无期徒刑、死刑

20年

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一)起算点:

  1.“没有连续状态”的犯罪:从“犯罪之日”起算。
  2.“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三)追诉时效中断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就此“中断”,并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余生的每一天,都是最年轻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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