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 ①执行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根据协议委托个别合伙人单独执行。 |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③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合伙企业对事项的决议: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