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成本模式后续计量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 |
折旧 | 累计折旧 累计摊销 |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
减值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
收租金 | 其他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 |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
(2)计提减值准备时 |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
(3)取得租金收入时 |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2.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对比 | 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模式) | 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 |
调公允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不涉及 |
折旧 | 不折旧、不摊销 |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
减值 | 不提减值 |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
收租金 | 其他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账务处理如下:
①调整公允价值变动 |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作相反分录】 |
②取得租金收入时 |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3.模式选择和变更
(1)模式选择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2)模式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
成本模式→公允价值模式 | 公允价值模式→成本模式 |
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值】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