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股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
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