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成本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 | 研发费用 | 末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 75%加计扣除 |
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 175%加计摊销 | ||
提示:企业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
安置残疾人就业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100%加计扣除 | |
提示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 |||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 |||
提示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 |||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