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大纲要求:熟悉)
1.宣告失踪
申请宣告失踪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利害关系人:(1)被申请人的近亲属;(2)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3)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提示】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
下落不明起算时间 |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财产代管人 | (1)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2)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 (1)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撤销失踪宣告 | (1)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2)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