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中非法代开发票的定义是,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我读出来的味道,这不就是虚开发票行为嘛,摆明了就是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应该算是情况严重不符吧!
因此,非法代开发票应该是被包含在虚开发票中的,而不能与虚开发票并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非法代开发票中,有“代开”两个字,教材中特意提了两个地方是正规去处,一是税务局,二是税务局指定的代开单位。所以,我理解的是,非法代开的意思实指,不要去上述两个地方以外的其它去处代开,否则就算是大法代开发票了。
所以,总结下来,非法代开发票其实应是虚开发票行为中的第一种行为;非法代开强调的是非法二字,一旦非法就是虚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