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也称为合理性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对立法机关的要求
要求设定行政强制时,应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对实施机关提出的要求
(1)情节轻微的,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3)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
◆行政机关首先应当优先适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和执行罚)
在间接强制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在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